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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改委积极做好《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山西省发改委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在印发《关于做好<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7]986号)(以下简称省发改委《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方式,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进一步统一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公示媒介和渠道。根据《办法》要求,确定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与省招投标服务平台对接的若干社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择一录入,交互至省招投标服务平台核验发布。为确保“放管服”实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其他媒介发布,不得非法设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障碍。对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平台依法落实信息整合及交易监管工作的,要求通过规范对接且依法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或省招投标服务平台获取相关信息。

  二是规范信息交互和存储。要求已对接的4个社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接口标准》实时上传和交换信息、数据,确保采集的稳定性与正确率,并拟将各交易平台工作情况在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公示。制定制度、完善功能、积极做好省招投标服务平台以“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为基本定位,及时发布、收集和整理信息和数据、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的相关工作。

  三是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指导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设置专门栏目,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省发改委依法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监督管理,将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明确要求各市发改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具备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放管服”要求和《办法》精神,调整完善本地、本部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制定和发布违背《办法》及省发改委《通知》的相关规定。